二、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税款;各项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各种赞助支出;准备金;回扣支出;担保支出;非公益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超标准部分;其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新税法增加了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的规定。虽然新税法没有明确资本性支出、资本的利息、旧扣支出、担保支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但企业不能理解为允许,从常规来看这些项目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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