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66号 1997-09-23 税屋提示——
2.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以下两点,请一并执行。 1.[条款废止]文件第2条中:“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提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差额”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后,应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2.文件第三条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差额上交财政的企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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