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1999]28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等四种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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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99-10-27
摘要:为了及时了解各地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开征资源税的情况,各地在年底前按月将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情况(详见附件1)上报省局。各地将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税源调查表(详见附件2)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
月份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收入统计表<金额单位:万元>
矿产品名称 |
累计实现数 |
当月征收数 |
累计征收数 |
备注 |
天然矿泉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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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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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粘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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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石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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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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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省局。
附件2
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资源税税源调查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立方米、万元
矿产品名称 |
纳税户数 |
年销售或
自用量 |
单位税额
(元/立方) |
年实现
资源税 |
1 |
2 |
3 |
4 |
5=3*4 |
天然矿泉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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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建筑用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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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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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粘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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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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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石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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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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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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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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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3项年销售或自用量以1999年预计数量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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