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条件进行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03-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函[2010]13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于1999年5月29日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桉照上述规定,《条例》施行后,只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保留有产品批准文号,其余饲料产品均不再有批准文号。又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3号令)规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 0%”。对照总局国税发[1999]39号通知中规定的饲料的范围,复合预混料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范围,应按规定执行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制度。因此,对豫国税发[1999]14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免税条件中“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必须具有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效产品批准文号”的规定,相应修改为: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需经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饲料类别进行审核确认;复合预混料还须具有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效产品批准文号。 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核意见表》相应修改为《免税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或饲料类别审核意见表》(具体格式不变),主要审核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所属类别是否正确,复合预混料是否有生产批准文号,尤其注意有无将饲料添加剂也按饲料申请免税的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新的免税条件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不予免税。 鉴于复合预混料新的生产批准文号在今年下半年才会下发,在审批今年复合预混料的免税时,可先凭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对饲料类别的审核意见和当年的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进行预批,如果下半年生产批准文号没有被批准,再将应纳的增值税款补征入库。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河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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