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3]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27
摘要:一般纳税人推广使用的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一种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自2003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使用。

  七、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对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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