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2003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使用。 七、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对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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