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3]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27
摘要:一般纳税人推广使用的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一种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自2003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使用。

  七、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对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