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内部审核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5]18号 2005-09-07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手续,进一步提高地税部门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农税职能调整的实际,按加强事后监督的改革原则,现就进一步简化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性减免的内部审核手续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审核的分类 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对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减免金额低、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减免税项目,可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在管理较为规范的地方实行主管税务机关一级审核、即时办理。主要包括: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 3.农村居民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程序审核:除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为程序审核项目,一般具有涉税金额大、情况较为复杂的特点。 二、减免税的内部审核资料 必备资料是减免税申报表(程序审核一般要求一式四份)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的文书(耕地占用税减免要求)。 办理减免申报的其他资料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的通知》(云地税农字[2005]9号)的要求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存查。 三、减免税内部审核流程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纳税人完成减免税的申报、审核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进行要件核查,并按申报管理范围进行审核;或在减免税申报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将减免税申报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文书逐级报至有管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有管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具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意见的减免税申报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文书后,由相关业务处(科)室审核并在减免税申报表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主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同时加盖同级地方税务局印章完成审核程序。已办理减免税的项目应及时纳入减免税台账的管理范围;同时,应将有关减免税申报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文书向上级机关备案,并逐级抄送、通报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为已办理减免税的项目开具免税证,并加强事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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