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5]254号 2005-09-2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重新修订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现将《样本》印制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的样式、字体、字号、规格、内容、用纸、用墨、联式、各联次颜色、各联次用途及联次顺序等,各地要严格按照《样本》要求印制,不得自行更改。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样本》的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了解和真伪鉴别能力。 三、《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样本》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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