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525号 2006-09-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市局京国税发[2001]24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市局京国税发[2004]13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市局京国税发[2005]72号转发)规定,及时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自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核算、纳税申报、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于9月28日前,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清理表》(样式见附件,各局自印)及清理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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