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7]15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学发展、建立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0
摘要:加强税收文化建设。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核心,大力推进税收物质文化建设、税收行为文化建设、税收制度文化建设和税收精神文化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以创业文化为主导的税收文化体系。

  (六)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南昌、九江、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落实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争取退税计划,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及时办理免抵调库;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规程,完善《江西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等制度;探索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下放县局预审等方法,最大限度方便出口企业申报。

  (七)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对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用所退税研究开发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3)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5年减半征收。(4)对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落实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八)促进就业再就业。(1)严格执行再次提高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对经测算、认定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2)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3)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零售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条件的,减免企业所得税3年;新办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每人每年2000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根据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九)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落实支持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农林渔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农资生产企业免征、减征增值税,以及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4)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7)实行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十)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1)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培育集贸市场健康发展。(2)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除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业生产者”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外,一律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执行。(3)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资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是否为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符合有关规定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