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7]15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学发展、建立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0
摘要:加强税收文化建设。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核心,大力推进税收物质文化建设、税收行为文化建设、税收制度文化建设和税收精神文化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以创业文化为主导的税收文化体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科学发展、建立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机制的实施意见[条款失效]

赣国税发[2007]151号      2007-07-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规第二条失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浙江经验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赣发[2007]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7]9号),进一步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为促进江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结合江西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激励国税干部创事业

  (一)培育干部创业精神。深入开展“创新创业,共建和谐”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国税干部树立“坚忍不拔、百折不挠,发愤图强、勇于创新,踏实苦干、讲求实效,诚信和谐、大气宽容”的创业精神,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进一步立足本职岗位,创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探索加快国税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思路、新办法,营造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税收文化建设。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核心,大力推进税收物质文化建设、税收行为文化建设、税收制度文化建设和税收精神文化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以创业文化为主导的税收文化体系。认真总结国税改革、发展以及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精心提炼江西国税核心价值理念,大力培育干部创业文化的精神内核,激发干部创业热情,形成系统上下同心同德、共创事业的合力。

  (三)推进管理创新。推广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探索科学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激励干部创业的机制。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优化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整合现行的考核机制,解决好提高文化素质与增强实践能力的关系;畅通选才、用才的渠道和方式,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性运行机制;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注意激发不同年龄层、不同工作岗位的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想创业的人有机会、能创业的人有舞台、创成业的人有地位”的工作机制。

  二、[条款失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促进优势支柱产业发展。(1)落实支持汽车航空及精密制造业、电子信息和现代家电业、中成药和生物医药业、食品工业、特色冶金和金属制品业、精细化工及新型建材业等六大支柱产业和列入全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改进征管措施,优化税收服务,持续培植税源。(2)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南昌、景德镇、萍乡和九江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内准予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3)对从事制造业、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为30万元,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准予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五)促进循环经济发展。(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准予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4)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明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5)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6)对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