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8]11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4
摘要:凡是由市局收到电子核实函的,原则上由市局打印出核实函转交县(区)局退税部门进行处理,调查完毕后(包括延期复函)由市局退税部门通过函调系统进行复函。交接手续比照县(区)局出口退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接手续办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118号            2008-03-1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函范围

  各地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对以下出口货物,也要加强发函调查工作:

  1、初次购进金额较大的农产品、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工业品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的工业品;

  2、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

  二、职责分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由各级出口退税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征收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和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一)出口退税部门

  省局出口退税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和协调全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市局出口退税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和协调全市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负责定期发布各县(区)局核实函接收情况和复函情况,负责利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提供的数据对所涉及的企业、货物等进行分析监控。

  县(区)局出口退税部门(政策法规科等)负责函调系统的具体业务操作,包括核实函发函、已接收核实函处理、已接收复函处理和催办函处理等,负责督促税源管理部门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按规定回复调查情况。

  原则上各省辖市局出口退税部门不负责核实函的发函工作。

  (二)征收管理部门

  各级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有关部门做好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利用函调系统提供的数据对所涉及的企业、货物等进行分析监控。

  (三)信息中心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函调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本级出口退税部门、征管部门以及下级大局节点的维护工作,负责本级用户维护工作。

  (四)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

  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按规定回复调查情况。

  三、发函、复函流程

  (一)发函流程

  按总局规程办理。录入核实函时要认真审核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及号码、数量、计税金额等数据,确保数据无误后予以保存。

  核实函发函原则上只向县(区)级国税局发函,不向省、市级税务机关发函。在不能确定收函地税务机关代码的情况下,应主动与对方税务机关联系并逐级上报,在未确定收函地税务机关代码前暂缓发函。

  催办函由系统自动生成,退税部门操作人员应在系统自动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催办函发函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催办函。

  收到回函地税务机关回函后,退税部门操作人员应在收到回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接收复函处理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复函流程

  各县(区)局出口退税部门(政策法规科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函调系统接收核实函、录入复函等工作。对收到的核实函或催办函,应及时打印纸质函件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税源管理部门实地调查后应按规定逐项目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一式两份),并在函件右上角标注复函类型:经调查属于正常业务、经调查属于异常业务、经调查存在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非本地区管理,由经办人、主管分局(所)领导签字后交出口退税部门人员一份用于录入函调系统。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函的,应填写《×××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延期复函的说明》(一式两份)(见附件1),由经办人、分局(所)领导签字后交出口退税部门人员一份用于录入函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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