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480号 2008-09-2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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