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10]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05
摘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申报时,应在申报明细数据的“备注”栏中标注“KJ”字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10]2号      2010-2-5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升级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8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申报时,应在申报明细数据的“备注”栏中标注“KJ”字样。

  二、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日期以企业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