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10]2号 2010-2-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升级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09〕18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免)税,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申报时,应在申报明细数据的“备注”栏中标注“KJ”字样。 二、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日期以企业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