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一、植物养护与植物保护是什么意思? 税收规定上没有作出相关解释,笔者尝试从网上查找相关知识来参考理解。 植物养护,植物栽植或者是植物播种后,需要经过一段时期的养护,如浇水、施肥、护荫、支撑、防虫治病等,以促进植物成活和生长,这段时期叫养护期;绿化养护,即是完成绿化施工的后期浇水、修剪、除草、打药、补苗统称为养护。植物保护,为使植物生长期免受危害所采取的各种保护性措施,如除草和防治病虫害等,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包括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1、以上概念解释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字面意思上的可能推测,养护侧重播载之后一般性手段的成活的养育,保护侧重更宽广的或更兼具技术含量的生长的保育。但对于税收来讲,意义不大。 2、综合36号第(十)项整体内容来理解,此处植物保护的植物,仅指农林牧业中的植物;植物养护,是指除农林牧业中的植物之外的。对于计税来讲,而不需去具体区分保护与养护这个动词的不同意义? 对农林牧业中的植物是养护也好、保护也罢,享受增值税免征;对农林牧业之外的植物不论养护还是保护,按其他生活服务计征增值税。 换言之,对于税收实务,11号的植物养护、36号的植物保护,重在区分属于哪个行业中的植物,而应忽略养护与保护的不同。 对农林牧业的植物养护或保护,不能错误适用11号的计税规定;对农林牧业之外的植物养护或保护,不能错误适用36号的免税规定。 二、36号的涉农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理解? 1、农业机耕、植物保护:在(十)第一自然段中,是分别表述为两项不同的业务;在(十)第二自然段中,对农业机耕解释时,将植物保护列举在农业机耕之内;其后未对植物保护作出解释。 2、农业机耕:解释中强调是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 那么,从事人工采摘棉花的服务,没有使用任何农业机械,应属于什么?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嘛?显存疏漏。 3、病虫害防治:行业概念上来看,应属于植物养护及植物保护的范畴,36号单独列举了。但此条免征仅限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 那么,城市街道及居民小区内景观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11号规定按其他生活服务计征增值税。 三、36号附件3第(十)项对应什么税目? 免征增值税的以上具体服务,必然要对应增值税具体税目作免税申报。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其他现代服务更适合。 现代服务是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排灌很难与技术性、知识性接近,排灌确实难以对应合适的税目。 2、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如是提供农技业务咨询的,属于咨询服务。农技咨询的未被列入免税范围。 3、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其他现代服务相对合适,专业技术服务呐?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这是禽兽药品及用具在防治环节免税的重要条款,但禽兽药品及用具生产、批零环节是应税的。 兽药与农药是不同的货物征税范围,农药在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思考1:如是企业从事以上业务的,哪些可对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思考2:如是个人从事以上业务的,哪些可对应财税[2004]30号规定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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