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4]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21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最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

内地税字[2004]105号       2004-05-21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最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