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金融机构,现与一家集团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集团公司准备将借款分到其下属子公司使用,支付利息时也是由下属子公司支付。请问我公司开具的利息清单抬头是否能直接开成子公司的名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资金借与集团公司使用,应由集团公司支付利息,应向资金借入方开具发票而不能开具给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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