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07-1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植物油,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如下: 部分植物油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见附件7) 试点纳税人以自产毛油连续加工精炼油销售的,应统一将生产销售的精炼油折算为自产毛油后再按上述标准计算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已核定扣除标准外的其他试点范围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通知》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按照“一户一核定”原则,申请核定扣除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核定 1.试点纳税人应当在《通知》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标准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产销规模、主要经营范围或生产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经营销售方式、购进农产品种类及耗用配比情况、农产品耗用归集方法、农产品购用存情况、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方法和原则、按原方法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发票种类及比例、选用核定扣除方法、建议核定扣除标准、税负比较、利润情况等。 2.分类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1-5),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附件1第八条的规定,首先选用“投入产出法”申请核定扣除标准;难以运用“投入产出法”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再选用“成本法”。2012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年可选用“参照法”确定扣除标准;次年申请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时,应当按照程序报经省局批准。 (二)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的扣除标准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局。市州局应于当年1月31日前(2012年为7月31日前)将复审后的扣除标准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经省局审定后下达的核定结果,由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6)进行备案,不需报经省局批准。 四、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额确认 试点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算公式为: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及转出税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试点纳税人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可先抵减留抵税额、欠税,产生应纳税额的,应按规定于当期入库;对转出税额较大、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认真核实,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1-6【点击下载】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白酒生产企业)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其他酒类产品及酒精生产企业)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植物油生产企业)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的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适用按“成本法”核定的生产企业) 6.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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