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6]313号 1996-08-27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转发的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一、[条款废止]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地税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征字[1996]288号),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税等收入的征管,减少跑冒流失;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清理欠税,努力把欠税额降到最低限度。 二、[条款废止]鉴于我省实际,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伍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条款废止]为简捷明了,我们将有关备案内容制成表格(附后),请认真填写,并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报送省地税局征管处(两份)。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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