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6
摘要: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06-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六条废止。


  根据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条款废止]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二)[条款废止]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按下列两种方式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

  一是继续使用在地税机关购买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可携带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

  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重新购买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三)[条款废止]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四)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报税盘;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TCG-01税控盘、TCG-02报税盘)。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有关规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 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30元。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3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试点纳税人完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票种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技术服务单位为企业安装税控专用设备和开票系统。

  六、[条款废止]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货运税控系统的发行和专用设备的安装分两种方式:

  (一)如继续使用在地税机关购买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纳税人自行升级开票系统,相关程序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或联系主管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拷贝取得。如企业税控盘或报税盘损坏需重新购买的,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技术服务单位上门为企业安装升级开票系统。

  (二)重新购买货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技术服务单位上门为企业安装开票系统。

  七、防伪税控系统由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热线电话:96501,服务监督电话:400-810-6116。货运税控系统由山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351-8286412,服务监督电话:400-611-2366。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向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免费培训和安装、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开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 小时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八、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督投诉电话:0351-238722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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