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111号 2013-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0月30日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1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自2019年1月2日起,本法规附件1,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本法规附件2,增补、变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4.依据财税[201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自2017年8月22日起,本法规附件2,增补、取消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5.依据财税[2014]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本通知第三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6.依据税总发[201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条款失效]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税屋附件: 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2014年调整后的名单—— 税屋附件下载: 1-3 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3.分支机构名单(三) 2017年调整后的名单—— 2019年调整后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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