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经营了一家烟酒零售店,2013年11月,他将店铺转让给一位朋友。前两天,王先生收到了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原来,王先生的朋友嫌麻烦,当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就借用了王先生的税务登记证。今年1月,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向王先生下达了处罚通知,要求他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并对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对他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自己本是一番好意,怎么就挨罚了呢?对此,王先生拨通了当地12366热线。 座席员告诉王先生,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先生这才认识到自己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忽视了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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