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2014-07-25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 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 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下载: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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