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4]5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10
摘要:总体目标。到2016年底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1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全市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

  六、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

  2014年起,每年在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9000万元作为市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奖励资金,试行3年,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效益贡献、项目补贴和平台建设等奖励;其中落户增资奖和效益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我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支持,并相应调整上述资金分配比例。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外经贸局做好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十五)吸引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落户增资奖励。市财政对落户广州和增资扩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排序,评选出5家落户增资奖,按照不高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1%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通过促进融资租赁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地位。

  (十六)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国家有关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出台税收政策操作指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广泛宣传国家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正确理解、充分用好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企业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的,并确需加速折旧的,提取折旧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后,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

  (十七)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充分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与企业共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的杠杆放大效应,更有力地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实体经济发展。

  (十八)支持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广州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对我市注册的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可按租赁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评定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规定予以认定,认定后可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0]29号)中的规定,加强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专业化、个性化、全过程跟踪指导服务。对当年业务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或新上市的融资租赁企业,各集聚区可按照业务规模大小给予奖励。

  (十九)加大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支持。符合新业态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关的资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可视作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报我市技术改造租息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对租赁我市制造的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资金补贴。对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规定的风险准备金补贴。对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0.5%)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加大政府服务力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建立首问首办责任制,明确办结时间及牵头部门职责,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将融资租赁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二十一)简化外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的外汇管理。鼓励跨境外币资金进入3年以上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对于投资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的境外资金,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行政区域,争取中央在外汇管理上给予先行先试的政策,鼓励发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推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本外币结算服务,实施有弹性的外汇管制。

  (二十二)加强平台建设和人才保障。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次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加强国内外融资租赁人才的引进力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享受《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穗金融[2014]83号)中的扶持政策;鼓励各集聚区根据实际制定引进融资租赁业人才的奖励措施;加强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各集聚区可对培训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贴。

  (二十三)加大土地资源支持。对各集聚区建设的融资租赁产业园区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融资租赁产业园区;对融资租赁企业用地,在符合产业方面、明确产业用地类型的前提下,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资源开发效能。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七、组织保障

  (二十四)建立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融资租赁业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定期召开相关协调会,采取“项目带动创新”的方式,在项目推进中发现瓶颈问题,针对该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在解决瓶颈问题后,实现流程贯通,完成功能创新。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事项要及时报送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二十五)加大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力度。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本实施意见并参照国内融资租赁发达地区的做法,制定所在区(县级市)的产业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因“营改增”而增加的税负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评价,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积极组织融资租赁相关企业、项目申报我市现有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产业发展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并按时将工作进度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集聚区指导认定和统筹推进,对各集聚区融资租赁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

  (二十六)支持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发挥积极作用。依托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建设我市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等平台,为我市融资租赁整个产业链提供综合性服务,主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重大项目、重要园区开展对接,提供融资租赁债权、产权交易,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产业联盟要加强对市场和本行业的调研,及时发现行业瓶颈问题,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支持产业联盟参与集聚区建设,产业联盟在我市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招商引资、专业人才培养、从业人员认证、行业信息统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持。强化产业联盟在规范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制定我市融资租赁业自律公约,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专业评级,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的服务及激励,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争优做强。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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