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下,企业如何“避免失信”和“自救”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郑银莹 蒋睿馨 等 人气: 时间:2021-10-19
摘要:最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下,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高度重视进出口合规风险,依规守法经营,必要时在专业力量的协助下,定期开展进出口合规内审,及时发现风险漏洞,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涉及有关调查程序时依法积极应对,尽量避免和防范可能面临的企业失信风险。

  新修订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新《海关信用办法》”)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随着近年来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推进,以及海关一系列“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管理措施的推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十分深远。特别是一旦落实“失信”,企业将面临诸多不利限制。对于“失信”这个话题,新《海关信用办法》共40个条文中,有14个条文的内容直接与失信有关,并且办法中专门设立一章规定“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制度变化最为突出。本文拟根据新规中失信企业管理制度的变化,重点探讨如何尽量避免落入失信,以及如果不慎“入坑”如何“自救”的问题。

  一、失信及严重失信的认定情形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数据,近年来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由2018年2月的5067家[1]增加为2020年7月的6710家[2],失信企业在将近两年半的时间内增加了1643家,增速为32.4%,超过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整体增速(见下表)。

  这一点也反映出,近年来海关对企业信用管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因各种原因降为“失信”的企业为数不少,失信风险,是企业需要时刻警惕的重大合规风险。如何有效防范失信风险?首先,应当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会导致企业失信的情形。新《海关信用办法》对失信企业的情形做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具体归纳如下:

  1.企业失信情形多处调整

  企业失信情形由9项变为8项,具体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多处修改调整。具体可参见下表的对照比较和解读。

  2.新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

  为了体现对重点领域、重点商品的违法惩戒力度,新《海关信用办法》对于失信企业进一步细分出了“严重失信主体”,主要针对以下2种情形:

  (1)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项针对的是涉及国家综合安全管理的三类特殊进出口产品,包括:进出口食品、进出口化妆品和固体废物;并且是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不包括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仅指走私犯罪,而是与之相关的所有刑事犯罪,包括逃避商检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一旦进出口上述商品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的名单中,并受到相应的联合惩戒。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并不是仅针对走私的情形,即使是违规进口固体废物,只要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也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根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失信惩戒及信用修复

  1.失信惩戒措施

  新《海关信用办法》中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也做了一定调整。“80%以上查验率”“加工贸易全额担保”“提高核查稽查频次”等对于通关成本和通关效率影响最大的几项措施,仍将适用于失信企业,但删除了“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几项管理措施。与原《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对失信企业没有新增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并且也进一步明确,仅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多部委联合惩戒,不再对一般情况的失信企业采取多部委的联合惩戒措施,这也是一项利好的政策,制度设计上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新《海关信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海关总署的相关公告中,某些便利措施(如“两步申报”“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仍排除了对失信企业的适用,也即新《海关信用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因此,从整体上看,失信企业仍然面临着诸多限制,很多通关优惠便利措施都无法享受。

  2.信用修复制度

  失信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这是新《海关信用办法》新设立的制度,无疑也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通过参与立法过程,我们理解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的本意,在于激励企业对于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特别是对于一般性违规,但由于货值较大而导致较高金额罚款从而“不慎”落入“失信”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容错空间,鼓励通过积极纠错,对失信予以修复,从而大幅缩短一般失信企业通常适用的长达2年的“失信期间”。

  对于“信用修复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已作了具体的解读(参见“《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出台——‘宽严相济’新规下的企业合规建议”,刊载于9月14日金杜研究院)。对于申请信用修复,有一点共同的要求是,必须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针对不同失信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情形相应地证明已经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比如,如果因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被处以罚款并导致失信的,纠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应当包括及时补缴少缴的税款以及滞纳金,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罚款,并改按正确的税号申报进口相关货物等。

  三、失信风险防范与应对

  失信对企业影响重大,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并充分运用好相应的法律程序,积极防范风险。

  1.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新《海关信用办法》明确规定了海关作出失信企业认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企业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这是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根据涉及的具体失信情形,结合事实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向海关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2.高度重视相关处罚调查程序的积极应对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新《海关信用办法》列举的失信情形中,有的情形是依据客观结果作为认定企业失信的标准的,比如: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等等。对于这类失信情形,如果承担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客观结果没有改变,仅仅依靠失信企业认定告知的陈述申辩,对于失信认定的结果也不会有真正的作用。更为关键的是,在相关案件的调查程序中,能否依法主张、充分举证证明,依法获得免于处罚或者是从轻、减轻处理的结果,从而改变可能落实“失信”的实质要件。因此,如果涉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建议企业高度重视,依法积极应对。

  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和《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最新规定,特别是新增的“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错误”不予处罚等有利于企业的规定,依法进行有效主张和举证,才能真正起到防范“失信”风险的作用。

  3.及时申请“信用修复”最大程度降低影响

  针对不同的失信情形,新《海关信用办法》规定了从3个月到6个月、1年的修复期。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注意该时限,同时需要及时做好充分准备,争取在最快时间内获得信用修复。

  4.有效运用“自主披露”化解违法风险

  对于企业因工作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违规情形,在自查确认相关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主动披露,争取获得不予处罚或者是即使处罚也可以不计入企业信用记录的处理结果,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四、结语

  失信企业,特别是严重失信主体所导致违法成本不可小觑。最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下,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高度重视进出口合规风险,依规守法经营,必要时在专业力量的协助下,定期开展进出口合规内审,及时发现风险漏洞,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涉及有关调查程序时依法积极应对,尽量避免和防范可能面临的企业失信风险。

  脚注:

  [1]数据来源:http://jckspj.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310/302419/qyxyglsj/1474097/index.html

  [2]数据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FAYlZXT1vNe4X7VX3wS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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