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9]166号 2009-03-25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份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工商户,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要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的,可按规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申请退税。 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可以按发票管理规定申请领用普通发票,也可以按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城镇居民收购废旧物资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入帐,但不能凭开具的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城乡镇居民收购废旧物资的,原则上应使用面额为百元版的收购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销售废旧物资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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