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会协[2013]20号 2013-04-25 税屋提示——依据鲁会协[2015]92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按照中注协《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一)未按规定办妥财务、业务等交接手续; (二)作为转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未办理退伙或股权转让、工商变更; (三)在原事务所执业不满一年(事务所因故终止、总所与分所之间转所不受本款限制); (四)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事务所综合评价数据汇总期间; (五)担任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三年; (六)最近三年内,曾为他人或自身申请注册、拟任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办理资格证明及其他事项提供过虚假证明; (七)最近三年内,曾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八)未履行会员义务; (九)符合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中列出的其他限制转所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与接收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找到转入所的可不提供);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在转入所的档案证明或退休证明; (五)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转出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七)转出所出具的无财务、业务等遗留问题证明; (八)若是调出所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供股权转让证明或退伙证明、工商变更证明; (九)身份证。 上述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程序 (一)每月1日至7日(节假日顺延)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二)申请人将转所材料送省注协注册部审核; (三)受理完备的申请转所材料后,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每月研究一次,定期发文予以公布。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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