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 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 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 案例 2010年 2. 2月购进设备 借:递延收益 100 3. 3月,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 4. 4月计提环保设备折旧 借:递延收益——购固定资产 0.75 注:(100-10)÷10÷12=0.75(万元) 5. 4月支付环保设备使用费 2012年~2014年 2. 计提1月~12月各月折 借:递延收益——购固定资产 0.75 借:递延收益——补偿费用 6 2015年2月将5年(60个月)未使用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收入 注:200-100-54=46(万元) 甲企业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资料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填报。 2.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次,“政府补贴得利”栏填“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的贷方发生额。 3.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24行次,“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栏填零。 4.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次,“政府补贴递延收入”栏填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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