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26
摘要: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在根据程序进行备案后,可以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主选择适用税收协定税率或进行免税申报。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由于总局尚未出台新的相关管理办法,我局将执行本过渡期备案办法,直至总局新的文件出台并实施。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要求,我局现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中规定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事项,对于原来需要审批的业务,我局暂按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程序执行。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备案报告表在“厦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下载。

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在根据程序进行备案后,可以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主选择适用税收协定税率或进行免税申报。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由于总局尚未出台新的相关管理办法,我局将执行本过渡期备案办法,直至总局新的文件出台并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