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17
摘要: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第八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预约定价申请草案的格式、内容和预备会谈达成的一致意见,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一)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二)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三)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延期申请。

  企业未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同企业终止预约定价申请。

  第九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评估。根据审核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评估:

  (一)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

  (二)可比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对象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者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当明确企业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

  (三)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适用于以前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平交易价格或者利润区间。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对象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确定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

  第九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情况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结论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三)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者交易、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

  (四)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五)假设条件。

  (六)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责任条款。

  (九)安排的修订。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则。

  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申请当年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追溯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年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下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九十三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

  第九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订或者实质上终止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者将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者终止安排。

  (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当每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假设条件相一致等。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

  税务机关认定安排自始无效或者终止安排的,可以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实际经营结果在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之外的,税务机关有权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执行期内实际经营情况加权平均值低于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中位值的,税务机关有权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区间中位值。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标签: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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