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摊位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函[2002]9号 2002-01-22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对市场个体业户及个人在租赁期内转让摊位使用权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市场个体业户及个人在租赁期内转让摊位使用权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5]160号)第六项规定执行,即“个人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土地使用权、摊床、商店柜台、房屋等转让属于使用权的转让,是特许权的一种。 其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由使用权转让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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