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资源税管理 收购未税沙、石的单位纳税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证明》注明的数量的部分,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三条 印花税管理 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依合同金额的0.3‰计征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纳税凭证的,应按《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 第十四条 基金费的征收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实行“以票控税”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应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申报。对于不需要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应区分发票开具方式分别进行下列申报:对于自开票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费;对于代开票纳税人应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同时申报缴纳税款。 建筑业工程项目在总分包方全额申报并开具发票后可以进行项目结算申报,结算申报时系统统计该项目总分包方申报总金额和开票总金额,并计算应补(退)税额,结算申报后的项目可以进行项目注销。 第十七条 纳税人按月进行营业税申报;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以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将应纳或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凡按相关规定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纳税人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所得的,由纳税人自取得收入起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月或分次取得所得的,应当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进行扣缴申报。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申报表。 第二十二条 印花税应在书立合同的当天贴花。采用汇总缴纳方式的,应在次月15 日内申报纳税。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后,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应向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 1.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未实行“三证合一”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证); 2.实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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