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不能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小规模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也只能当作普通发票使用,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认证发票,这会形成滞留票,到时若税务局抽查到时,还要求企业给出合理解释,多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建议小规模纳税人还是索取普通发票较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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