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2016年4月20日营改增在线访谈

来源:上海税务局 作者:上海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24
摘要: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至11时,本网站将开展以“倾听诉求、答疑解惑: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兰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党组成员蒋旭涛,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李

[洛玄12]:
我在协税办工作,我们协税办和税务局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为个体工商或个人代开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该开具什么发票?[2016-04-20 10:29:00]

[蒋旭涛]:
根据总局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风险可控的委托代征点可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在4月底进行增值税升级版的部署和安装,并进行操作培训,5月1日营改增后,各委托代征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04-20 10:29:40]

[Richemont]:
请问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开具,是自行开具还是在税务局代开? [2016-04-20 10:29:54]

[李俊珅]: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2016-04-20 10:30:26]

[anne]:
请教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过渡的问题:5/1之后营业税发票是否会收回作废,如果要收回,发票开错需重开的情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申请退回,以增值税进行缴纳。 [2016-04-20 10:30:48]

[李俊珅]: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04-20 10:31:58]
[Wu?lin?na]:
请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2016-04-20 10:33:39]

[李俊珅]: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2016-04-20 10:34:21]

[都敏俊]: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能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2016-04-20 10:35:48]

[李俊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2016-04-20 10:36:19]

[大农场主]: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比如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集团公司拍地后,交给子公司开发的情况,怎么办?[2016-04-20 10:36:41]

[李俊珅]: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税范围。如企业间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征收增值税。[2016-04-20 10:37:28]

[123]:
购买债券股票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2016-04-20 10:38:20]

[李俊珅]:
购买债券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2016-04-20 10:39:10]

[sunw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此政策,在5~6月之间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如何交税? [2016-04-20 10:39:21]

[李俊珅]:
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2016-04-20 10:40:13]

[Enzo]:
我是一家帮境外母公司从事联络和开拓市场的代表处,平时只有费用发生,没有取得收入。但去年经费开支有700多万,最近税务机关要我办一般纳税人,我想咨询一下,代表处要办一般纳税人登记吗?[2016-04-20 10:42:00]

[李俊珅]:
按照你的描述,你单位发生的经费开支较大,按照经费换算收入的规定,如果你单位连续12个月换算的累计收入超过500万了,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经营行为,申请领用和开具发票。[2016-04-20 10:44:00]

[寒露儿]: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否应征收增值税?[2016-04-20 10:44:56]

[李俊珅]: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2016-04-20 10:46:15]

[Happy]:
怎么理解本次营改增定义的混合销售行为? [2016-04-20 10:47:22]

[李俊珅]: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04-20 10:50:01]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