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地税发[2016]132号 2016-04-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保监局 201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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