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1.各类型企业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2.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3.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4.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提由企业应付福利费中负担的保险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计提在企业劳动保险费列支的各项保险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代扣代缴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税法规定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由此可知,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不论其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是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补缴的,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 如果某企业2004年为职工计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福利费 1000000 贷:其它应付款 1000000 该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截至汇算清缴时仅支付了800000元,还有200000元没有支付 借:其它应付款 800000 贷: 银行存款 800000 该企业对以上会计处理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现在假定该企业纳税调整前所得为-750000元,除以上项目外再没有其它纳税调整项目,问该企业200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元。 在实务中,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这也从反面说明提而未缴的社保费不得税前列支,否则就重复列支了。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00-800000=-1550000元。 第二种理解: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00-1000000=-1750000元 第三种理解:虽然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财务制度既然规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其实质仍然是在税前列支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00元。 笔者认为第一种理解正确。这一点江苏省国税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中已经明确了,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作为纳税调减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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