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股市行情较好,某公司财务人员建议单位老总不妨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进行炒股。这样既可扩大企业的投资范围,增加经济效益,还可同个人炒股一样享受所得税的免税政策待遇。公司老总对此存在疑问:单位炒股与个人炒股所得税免税待遇是否真的一样吗?
其实,单位炒股与个人炒股在所得税的征免上待遇是不一样,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也仅限于境内上市公司。 首先,股票转让所得需区分境内外上市公司确定个税征免。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0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将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也就是说,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税,转让境外股票应依法缴税。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根据《》()、《》()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在发放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其次,股权投资所得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炒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权投资所得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的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和股息收入。也就是说,企业炒股所取得的上述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一般而言,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炒股在所得税的征收上是不同,并无明显的减免税政策。 根据《》()规定,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企业计入会计核算科目“投资收益”中的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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