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选结束期限延长到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实务问题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8-03
摘要:其中“特殊情况”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

其中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小陈税务理解(以7月份为例):

1.纳税人申报2016年7月份增值税,如申报7月申报期结束日为8月15日,则结束勾选确认时限8月13日(含)前。

也就是7月忘记勾选或认证7月份可抵扣的抵扣凭证,可以在8月13日(含)前勾选。

扫描认证好像没有这个“待遇”哦!

2.但是实务中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把握:

(1)一般纳税人在8月13日(含)前,取得开票日期是8月份的抵扣凭证,不能在7月份申报期(结束日8月15日)之前勾选抵扣7月份的销项税额。

如:取得开票日期8月3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7月份的进项税额,只能抵扣8月份以后在认证期限内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是7月31日前的抵扣凭证,但如果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180天,在8月13日(含)前也不能勾选的。

如:取得开票2016年1月29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7月27日前没有勾选认证或者扫描认证,由于开票日期到7月27日已180天,如无特殊情况,“结束勾选确认时限8月13日(含)前”也是不能勾选认证。

其中“特殊情况”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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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抵扣勾选时有哪些需注意事项?

答:发票抵扣勾选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A.请关注抵扣勾选功能界面的当前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截至日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归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

B.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C.对于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是全额抵扣,如实际情况为不全额申报抵扣,您可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已勾选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

D.每个税款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与撤销勾选操作;

E.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勾选为抵扣,并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再次勾选时将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

F.“抵扣勾选统计”功能支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勾选数据的统计,并支持对历史属期统计数据的查询及认证明细数据的导出;

G.在申报期内,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系统将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

H.在申报期内,如已完成当前税款所属期发票的勾选操作,您需要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中进行签名确认操作;

I.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抵扣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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