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 其中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小陈税务理解(以7月份为例): 1.纳税人申报2016年7月份增值税,如申报7月申报期结束日为8月15日,则结束勾选确认时限8月13日(含)前。 也就是7月忘记勾选或认证7月份可抵扣的抵扣凭证,可以在8月13日(含)前勾选。 扫描认证好像没有这个“待遇”哦! 2.但是实务中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把握: (1)一般纳税人在8月13日(含)前,取得开票日期是8月份的抵扣凭证,不能在7月份申报期(结束日8月15日)之前勾选抵扣7月份的销项税额。 如:取得开票日期8月3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7月份的进项税额,只能抵扣8月份以后在认证期限内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是7月31日前的抵扣凭证,但如果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180天,在8月13日(含)前也不能勾选的。 如:取得开票2016年1月29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7月27日前没有勾选认证或者扫描认证,由于开票日期到7月27日已180天,如无特殊情况,“结束勾选确认时限8月13日(含)前”也是不能勾选认证。 其中“特殊情况”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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