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服务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7
摘要:建筑服务项目是指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接的具体建筑项目,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的,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无合同的以一个施工单位承接的一项建筑服务作为一个项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服务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切实提高建筑服务业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服务增值税税收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包括总则、项目管理、发票开具、申报征收、日常管理、预警监控和附则7个部分。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建筑服务业纳税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项目是指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接的具体建筑项目,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的,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项目作为一个项目;无合同的以一个施工单位承接的一项建筑服务作为一个项目。

  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采用信息化手段,以建筑服务项目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建设施工、发票开具和申报征收等信息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具体包括信息管理、项目登记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等。

  第五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一节 项目信息管理

  第六条 第三方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从发改委、住建、规划、交通等部门取得的建筑项目信息。

  第七条 内部信息,包括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外出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项目信息,包括建筑服务项目名称、地址、面积、合同编号、合同金额、承包方式、施工许可证编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总包方名称、分包方名称、分包合同号、分包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筑业老项目信息,还包括 “工程进度”“已纳营业税收入金额”“已纳营业税收入未开票金额”“尚未结算工程款”“预计应纳增值税”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

  第十条 项目分为本地企业本地项目、本地企业外地项目、外地企业报验项目。

  本地企业本地项目指本区(县)级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在本区(县)级税务机关所辖地域内承建的建筑服务项目。

  本地企业外地项目指本区(县)级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在外地(非本区(县))级税务机关所辖地域内承建的建筑服务项目。

  外地企业报验项目指外地(非本区、县)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在本区(县)级税务机关所辖地域内承建的建筑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登记

  (一)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应税行为的,应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件1)及下列资料于30日内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服务项目登记。

  1.招标书等建筑服务项目证书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无项目证书的工程,纳税人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建筑服务施工合同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4.存在分包情况的,总、分包人应提供分包合同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5.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项目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开工登记后,按季报送项目进度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登记

  纳税人建筑服务项目登记内容中项目金额、建筑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分包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分包工程款等项目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和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项目停缓建及复工登记

  (一)项目停缓建登记

  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发生停缓建的项目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后30日内,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和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缓建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停缓建项目进行实地核查,了解停缓建原因以及项目进度、工程款结算、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

  (二)停缓建项目复工登记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纳税人应当持复工有关资料向机构所在地和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工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注销登记

  (一)外地企业报验项目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二)本地企业外地项目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届满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办理缴销手续。

  (三)建筑工程项目完工的,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填报《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持下列资料向其机构所在地和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1. 建筑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 建筑服务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节 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应持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

  2. 建筑服务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应持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

  1.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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