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区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6]1150号 2016-08-09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有关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一)我区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扣减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 (一)我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扣减的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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