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足财财税 作者:足财财税 人气: 时间:2017-04-06
摘要:1.我单位与员工签订协议,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并需为企业服务5年,该员工服务未满5年要离职,按照约定要支付违约金。请问这边违约金要交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交纳? 2.我单位去年12月份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对方开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今年3月份就未开票部

1.我单位与员工签订协议,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并需为企业服务5年,该员工服务未满5年要离职,按照约定要支付违约金。请问这边违约金要交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交纳?

2.我单位去年12月份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对方开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今年3月份就未开票部分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专家回复:

1、离职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房屋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作为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具有特定内涵,其内涵小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违约金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构成价外费用,进而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第一,有相对应的价款存在。所谓价外费用实质就是因价款而产生的附加费用,具有明显的非独立性。价外费用因价款而产生,以价款存在为前提条件,没有价款就不存在价外费用,没有价款的价外费用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与价款没有任何依附关系的费用不能称之为价外费用,因而也就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课税收入而纳税。也可以这样理解,价款与价外费用同时构成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价,只是因为其中部分对价的发生具有特殊性,出于特殊性的考虑才以价外费用的形式出现,但只有价款成立价外费用才存在意义,才能与价款一并产生纳税义务。

  第二,与价款的表现对象有对应因果关系。违约金的取得必须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因为如果与价款的表现对象没有对应因果关系,就说明不是因价款而产生,也就谈不上所谓价外费用。

 

  第三,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的取得必须是向购买方收取,向其他第三方(具有关联或债务承担关系的除外)或购买方向供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同样不构成所谓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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