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征税风波杂谈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8-02-28
摘要: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对新三板股票转让展开后续管理,核查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同一时间,步调一致的行动,引起资本市场的重大关注,一石激起千层浪,更有资深人士预言,税收将对新三板市场带来致命一击
  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对新三板股票转让展开后续管理,核查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同一时间,步调一致的行动,引起资本市场的重大关注,一石激起千层浪,更有资深人士预言,税收将对新三板市场带来致命一击。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2月13日正式推广至全国,发展至今,已有近1.2万户企业挂牌。登陆新三板对于中小企业意义非凡:企业排牌后可通过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有助于企业股权增资,提高股权流动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可通过股权质押融资;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增强同业竞争力;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为转板上市奠定基础;很多地区对新三板企业还出台了政府补贴政策。然而,新三板企业虽是公众企业,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与主板上市相比新三板独具特色,它是一个承载创业者与投资者梦想的地方,较低的挂牌门槛使许多盈利能力暂未体现的黑马在这里融得资金,突破了发展的瓶颈,更有一些佼佼者成功转板。但是,流动性差是新三板市场历来的痛点,在以协议转让为主的过往年间,新三板股票的价值完全不具有公允性,个人投资者不敢轻易涉足,交易量主要依靠机构投资者或原始股东自买自卖。为推动市场发展,今年1月15日,传统的协议转让模式退出历史舞台,新三板引入了集合竞价模式,目前,有过万支新三板股票采取了集合竞价的转让方式,千余支股票适用做市转让,交易价格日趋公允,众人都期望通过交易方式的转变促进市场的新生。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中提到“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改革发展,与新三板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将与上市公司日渐趋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已联合发文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比照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股票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仍应区别对待。现行的交易制度决定了新三板股票不具备二级市场自由转让的“金融商品”特征,而具有更多的“股权”属性,因此,现阶段对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暂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地,个人投资者买卖新三板企业股票,暂不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基层税务机关要求核补个人所得税虽在情理之外,却在法理之中。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集合竞价模式的推进,新三板市场将日趋活跃,新三板股票的流动性将不断增强,投资者转让股票比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指日可待。冬天快要过去,春天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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