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个税法完成第七次大修。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2、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有哪些? 3、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分别指什么? 4、外籍个人还可享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5、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6、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哪些调整? 7、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8、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10、如何划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12、新税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模式是怎样的? 13、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14、修改后的个税法如何分步实施?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迫切需要。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低档税率级距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上升较快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制度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现行分类税制难以有效适应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渠道复杂等情况,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既能适当解决上述问题,又能促进税制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2、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有哪些? 一是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合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对个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行为,增加反避税条款。 五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六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3、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这些扣除分别指的是什么? 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专项扣除,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4、外籍个人还可以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此次税改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统一了国内外人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籍人员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这样处理,符合WTO有关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公平税负、调节收入分配,完善和规范税制。 5、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 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税率级次过少,不利于精准调节收入分配。同时,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可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解决此前纳税人收入小幅增加适用税率急剧攀升的问题。 税率表优化后,绝大多数纳税人实现全面减税,其中,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较大,高收入群体减税幅度相对较小,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6、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哪些调整? 此次改革,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税负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经营所得税率表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同时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增长1倍,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增长5倍,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7、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纳税人日常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和凭证由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留存备查。预扣预缴环节未能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次年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8、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9、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实行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先减按70%计算,再减除20%的费用计入综合所得,相当于对稿酬减征44%,按照收入额的56%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不进行汇算清缴,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如何划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税法上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对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税收义务进行的划分,不同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的居民概念。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应当就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2、新税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模式是怎样的? 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继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其中分类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外,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继续实行按月、按次扣缴税款的办法,与改革前变化不大。 此次改革,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采取新的征管模式,由原来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包括: (1)按年计税。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总额,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年度应纳税款。 (2)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日常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个人办理自行申报。 (3)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所得按年汇缴清算、税款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优化服务、事后抽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减少事前个人税收资料报送,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13、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如何分步实施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新税法分两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