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文件行文意思,销项税额优先抵扣进项税额,再抵减10%的“加计抵减”,因此,加计抵减不可以简单理解为进项税额,并且加计抵减与进项税额要分开核算,文件对核算做了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根据这一核算要求,对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首先得分借方与贷方来讨论。 假设,某符合条件现代服务业企业,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0万元。 这一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但是要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建议新设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那么,这10万元贷方如何处理,我建议做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该笔业务基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0万元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另外,为了核算清楚在当前增值税核算体系下的业务,能体现清楚加计抵减金额的计提、抵减、余额等信息,举例如下: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具体分录: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其他收益 1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5万元。上月加计抵减余额0.5万元转到当月,本月可以计提2万元加计抵减,可抵减总金额2.5万元当月可全部抵减,抵减后应交增值税=25-20-2.5=2.5万元。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万元 贷:其他收益 2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报表列报:“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借方余额实际上是未来能抵减增值税的利益流入体现,符合资产定义,在编报时建议重分类为资产项目,如果预计短期内能得到抵减,填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预计超过一年能获得抵减,列报到“其他非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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