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9-2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税 屋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89.12.01 豫税地[1989]129号 二、按照上述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单位、个人,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提出申请,逐级报批,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另外,对各县土地使用税标准审批,请各地、市抓紧进行,务于近期结束,并同时抄报我局。
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6.10.9 豫地税函[1996]113号 二、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军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7号文件办理。
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5.12 豫国税发[2003]136号 一、关于区域码问题
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暈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代码。区域码代表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域,即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六位行政区划码采用国家标准版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划码的,使用所属行政区划的代码。各地若冇最新变动的,清及时向省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报告,待认可后,启用新代码。
 
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1.25 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地方税务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人义务,缴纳税款。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四)纳税人出租房屋,日出租之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第八章整章。
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6.03.20 豫地税发[2006]26号 三、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
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1.30 豫地税函[2007]16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通知》清算条件(二)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手续。(三)报送清算前的各月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二、上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土地是指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09.6.12 豫地税函[2009]188号 一、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二、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核,对清算资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申核完毕:对清算资料不齐全或分期开发项目在5年以上的,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
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0.03.18 豫地税发[2010]28号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2010年4月25廿前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订具体的审批、审核操作办法,并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调整完毕。
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6.24 豫地税函[2010]202号 六、关于中介机构的问题。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査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方能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按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冠名“河南XX税务姉事务所”的,在河南省境内可跨地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1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健康发展相关稅收政策的公告 2011.05.1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五、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拖拉机及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1.11.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一、所得税方面(四)加强国地税部门协作目前,我省国税部门对其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实行查帐征收。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毛利率等,保证同区域内同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防止出现同区域同类企业税负不公现象。
1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11.0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第一条第四项中“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条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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