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个公告并没有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排除在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之外,那么现实中就会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边退税(留抵退税)一边交税(预缴增值税)的神奇画面。有观点认为一边留抵退税一边预缴,就失去了预征增值税的初衷,但作者觉得这个说法站不住脚,预缴还是预缴了,退的是留抵进项,虽然钱不分彼此,但是不同性质的东西不能随便互抵,就像会计上的预收和预付不能随便冲抵一样。作者观点留抵退税是个普惠性的政策,不应对房地产企业有所歧视,为了避免一边留抵退税一边预缴的麻烦,可以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用退税抵减后续预缴增值税,如此税企可双赢。 欢迎沟通及交流,微信公众号请搜索“税语说”。 相关阅读—— 期末留抵退税全流程解析<严颖> 期末留抵退税专题学习<严颖> 增量留抵退税十四个问答!<梁晶晶> 留抵退税,会计处理怎样做才妥当?<胡晓明> 2019年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全新解读<冯东 杨春雨> 15个问题帮你搞清楚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总局>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几个“新”“奇”疑难问题<段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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