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3]265号 1993-08-0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各总行(总公司)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正在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据了解,有的地方准备将国家银行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划为地方企业,并将这些企业的所得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而且将直接导致中央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银行(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由国家银行出资参股、联营的各类经济实体,均应按原规定的财务关系向中央财政缴纳所得税,其中,由国家银行参股、联营的企业,其所得税缴纳按照[1991]财商字第489号文件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经济实体将与银行脱钩为由,将其划为地方企业,并将应缴中央财政的收入改为地方。凡已缴入地方财政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清理整顿工作必须遵从国家的统一部署,由各总行(总公司)负责进行。清理工作结束以后,与银行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按国务院研究确定的原则办理。在国家未研究明确之前,任何地区和部门均无权擅自决定。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财政部 1993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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