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10]109号 2010-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摸底调研工作 为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各直属局要结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第二条要求,开展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研,并将调研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9月1日前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二、还未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申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实施进度,必须在2010年底完成该项工作,省局将按照总局要求今年要对本项工作进行检查;已经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地区,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新增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质量。 三、[条款废止]为鼓励和支持城乡工商业发展,减少征税成本,便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自2010年9月1日起,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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