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字[2004]1126号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0
摘要:对纯资源开采型企业(对外销售原矿或粗加工矿石的),特别是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如黄金、铁、煤炭、铜、铅铸、鸽矿等)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资源税减免税政策。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青财税字[2004]1126号       2004-11-10

  税屋提示——依据青财税字[2006]985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岩金矿资源税额的有关规定废止。

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资源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源税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税额的其他资源,根据其稀缺性、自行开采成本及行业利润等因素,调整资源税税额如下:

  1、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其他石棉矿由现行的1.2元/吨调整为1.5元/吨;大理石、花岗石由现行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中天然卤水由现行的0.5元/吨调整为1元/吨;

  3、黑色金属矿原矿中的铁矿石由现行的7元/吨调整到20元/吨。

  4、有色金属矿原矿中除税目表中列举的人选矿以外的其他铜矿山铜矿石由现行1元/吨调整到1.5元/吨,除税目表中列举的人选矿以外的其他铅钵矿由现行2.5元/吨调整为3.5元/吨,铝土矿由现行的14元/吨调整为18元/吨。黄金矿中岩金矿由现行的0.9元/吨调整为2.5元/吨,砂金矿由原有的0.8元/50立方米挖出量调整为2元/50立方米挖出量(详见表一)。

  表一:

我省原应税矿产资源资源税税目税额及调整表

税目 原税额(元) 课税数量 调整税额
一、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资源      
(一)石棉      
其他石棉矿 1.20 1.50
(二)大理石、花岗石     6.00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天然卤水 0.50 立方米 1.00
2、芒硝 3.00 3.00
3、硼土 3.00,0.50 3.00,0.50
4、天青石(锶) 3.00 3.00
5、硅石 3.00 3.00
6、其他     见表二
二、黑色金属矿原矿      
铁矿石 7.00 20.00
三、有色金属矿原矿      
(一)铜矿石 1.00 1.50
其他铜矿石      
(二)铅锌矿石      
其他铅锌矿石 2.50 3.50
(三)铝土矿 14.00 18.00
(四)钨矿石 0.30 0.60
(五)锡矿石 0.40 1.00
(六)镍矿石 6.00 6.00
(七)钼矿石 0.30 0.6.
(八)锑矿石 0.40 0.40
(九)黄金矿      
1、岩金矿 0.90 2.50
2、砂金矿 0.80 2.00
(十)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见表二

  
  注:因硼土原矿有贫、富之分,故硼土资源税税额有3元/吨和0.5元/吨两档。

  三、有色金属矿原矿

矿种 开发利用情况 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 税额标准(元/吨)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0-3.00  
1 建筑用砂 已开发   0.50
2 砖瓦用粘土 已开发   0.50
3 砖瓦用砂 已开发   0.50
4 水泥配料用红(黄)土 已开发   0.50
5 矿泉水 已开发   3.00
6 地热 已开发   3.00
7 水泥用粘土 已开发   0.50
8 其他 未开发或极少量开发但未形成规模   3.00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未开发或极少量开发但未形成规模 0.40-3.00 3.00

  二、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在我省可供开发的48种矿产资源中,尚有11种矿场资源未开资源税,其中有轻稀土矿等其他有色金属矿和建筑用矿石、粘土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开征资源税。

  表二:

我省新开征资源税的矿石资源种类及征收资源税税额标准

矿种 开发利用情况 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 税额标准(元/吨)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0-3.00  
1 建筑用砂 已开发   0.50
2 砖瓦用粘土 已开发   0.50
3 砖瓦用砂 已开发   0.50
4 水泥配料用红(黄)土 已开发   0.50
5 矿泉水 已开发   3.00
6 地热 已开发   3.00
7 水泥用粘土 已开发   0.50
8 其他 未开发或极少量开发但未形成规模   3.00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未开发或极少量开发但未形成规模 0.40-3.00 3.00

  
  三、规范资源税减免税政策

  1、对纯资源开采型企业(对外销售原矿或粗加工矿石的),特别是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如黄金、铁、煤炭、铜、铅铸、鸽矿等)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资源税减免税政策。

  2、为保持与省政府已出台政策的衔接,这次资源税政策的凋整,对原规定内已经享受优惠政策但未期满的企业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至期满。政策调整后新增税额部分据实征收资源税。

  3、对个人开采黄金的,恢复征收资源税。

  4、《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资源税税额的通知》(青税发[1994]393号)停止执行。

  四、加强征管

  这次资源税政策的调整,既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又符合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资源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 ,实现资源永续利用,营造公平的税收秩序的要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政策界限,严格征收管理,把资源税政策执行好、落实好。

  五、本通知由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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