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39号)有关规定,现将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三)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上述外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三、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请各地按照上述精神,妥善做好外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有关工作。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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