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谈判成果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6]19号 2006-08-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谈判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17个税目下的商品实行协定税率(见附件1); 二、对原产于老挝的162个税目的商品实行特惠税率(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孟加拉的78个税目的商品实行特惠税率(见附件3)。2006年1月1日已提前对孟加拉实施的84个零关税税目继续实施。 税 屋附件: 2、亚太贸易协定特惠商品税目税率表(老挝) 3、亚太贸易协定特惠商品税目税率表(孟加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06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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